今日(11月1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台湾知名男艺人彭于晏起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二审维持一审认定名誉侵权成立,陈某及三公司对彭于晏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某日,陈某在微博账号上发布文章,并在文中写到一八卦爆料账号疯传男艺人彭于晏与一位男性基金投资人有亲密关系,虽然此前该男艺人工作室已发文辟谣,但文中仍提及“金融大佬潜规则当红小生”,并写彭于晏为换取多个品牌代言接受“潜规则”。几日后,某饮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也刊登了此文。之后该饮品公司与陈某分别通过某视频App公司以对话的形式再次发布了类似内容。
陈某又在某大型音频网站发布了与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频内容。事后,彭于晏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谈判因此次相关报道而被无限期搁置。于是,彭于晏将陈某及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誉侵权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关键词: 彭于晏名誉权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