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在地铁二号线“上演”了一幕美女吃热干面被拍,用热干面怒砸拍照者事件,被“泼面”拍照网友发微博后,万余网友竞相转发评论,武汉各微博大V也纷纷转发评论,成为昨日全城热议的热门话题。
昨日10时27分,博主“@流泪的鱼儿”在一条微博中写道:“今天,我在地铁上遭飞来横祸!一看似小美女在地铁吃热干面,被人劝阻未果,我欲拍照发微博,被其察觉,直接冲至面前,将一碗热干面直接砸在我头上,还欲强行抢我手机删除照片。后被乘客制止,急忙下车。后有记者进行事后现场拍照拜访,我已报警!附肇事者照片!该行为不止不文明,已对本人造成人身伤害。”该微博还配有食面女子的照片。
昨日,记者联系博主未果,后从市公安局轨道交通管理分局了解到事情的经过。民警称,食面女子从地铁二号线中山公园站上车,坐下后便开始吃热干面,有一对夫妇上前劝阻,该女子依然我行我素,叶女士便拿手机拍照,被食面女子发觉上前抢手机欲删照片,两人发生拉扯,食面女子将未吃完的热干面砸在了叶女士脸上。两人被乘客劝开后,食面女子在循礼门站迅速下车,叶女士到光谷站下车后报警。警方称,因叶女士并未受伤,并不构成治安案件。
有的网友表示强烈愤慨,有的网友发出人肉搜索,有的网友则认为博主拍照发微博,是否侵犯了食面女子的肖像权。在众多评论中,大家更多是在指责“暴扣女”的不文明行为,以及被制止禁食后的过激举动。但也有网友指出叶女士偷拍并发微博的行为也有不妥,网友“沙欤”就说:“这算不算侵犯肖像权?”网友“青锋剑”则说:“公共场合的地方,这样的吃法有损形象,实在不该!”。
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李祥熙律师认为,食面女子的行为仅属被谴责的范畴,叶女士微博使用食面女子的肖像未经其许可,并将照片发布在大家都可以看到的微博上,其行为涉嫌侵犯食面女子肖像权。
侵权肖像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