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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消息,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显示,近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被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3万元。
据了解,2022年5月3日9时53分左右,一山东牌号车在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地铁站B1口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处:“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因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过五次以上,参照《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交规(2020)2号(道路运政)第153项之规定,符合“特别严重,处30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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