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7月25日消息,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细则(试行)》,在全国率先开展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监管,即日起实施。监管细则面向本市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首批纳入24个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项目,并将动态调整。
监管细则明确,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定价应公平合理。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向消费者公开,收费内容与培训安排应协同一致。培训机构应当与消费者签订书面的合同(含电子合同),或者向消费者出具凭据。
监管细则强调,对培训机构行为的“八不准”。一是不准作出保过、包过、保证取得证书等保证性承诺;二是不准对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三是不准以证书挂靠、不符合考试资格可以代报名、提供考试题等虚假、违法承诺欺骗、误导消费者;四是不准用非合同约定的培训机构账户收费,在合同约定内容之外另行收费,向消费者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五是不准向消费者捆绑信贷服务;六是不准不向消费者提供预收资金使用情况、培训服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的查询服务;七是不准超出培训机构服务能力的收费;八是不准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其他行为。
监管细则对退费情况做了具体约束。其中,学员自签订合同并完成付费之日起7日内没有参加培训的,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培训机构应当自学员要求退费之日起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全额退费;学员因付费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确实无法按原渠道退还的,需由学员确认变更退费渠道。如培训机构未按照约定提供培训服务,或双方协商一致,或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只要学员要求退费,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学员提出退费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
监管细则要求,区级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培训机构备案、预收资金存管等事项的监管。培训机构发行预付卡超过100张,或者预收资金金额超过10000元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的区级人社部门备案。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一并计入总公司。
监管细则还明确,培训机构要将预收资金全部纳入资金存管,自主选择一家北京辖区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存管银行,并签署服务协议,开立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存管专用账户具有“唯一性”,一家培训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存管银行,且只能开设唯一的预收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在开通银行存管服务前,培训机构不得预收资金。支取存管资金时,要与培训服务进度相匹配,存管银行根据培训机构提交的培训服务完成情况和相应的资金支取需求,经学员确认同意支取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如果学员不同意支取,存管银行不得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