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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消息,近日,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四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终审宣判。
该案曾于2021年底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判定,四家企业立即停止一切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元气森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两家被诉企业不服判决,向山东高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的企业确有侵害北京元气森林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
据网经社数字零售台(DR.100EC.CN)获悉,本次被诉的四家企业分别是山东乐达饮品有限公司、青岛梦幻山水啤酒有限公司、鸿兴沅(西安)饮品有限公司及陕西元气森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焦点主要围绕着“气”和“元气森林”相关注册商标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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