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上海法院共有93篇案例入选,其中一等奖1篇,二等奖22篇,三等奖34篇,优秀奖36篇。其中上海金融法院的1篇与商业保理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例被评为民事二等奖案例,成为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中与商业保理经济活动相关的为数不多的2篇之一。
该审判案例同时也入选为《金融司法合作系统发力,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上海金融法院牵头打造长三角金融司法合作新机制》工作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介绍】
积极防范保理风险 保护供应链金融安全
——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是保理合同缔约前提。当存在虚构应收账款债权时,应审查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构成共同虚构的合意。若债权人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人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责任。
保理合同相对方单方虚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因欺诈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保理合同,保理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在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中,若保理人不行使撤销权,保理合同仍有效,保理人可主张回购追索权。
基本案情
苏宁易购作为产品供应链的核心企业,与其上游供应商智宝公司存在合作关系。2017年10月11日,智宝公司借此与新骏保理公司签订《保理业务合同》,合同约定智宝公司将其向苏宁易购提供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新骏保理公司。
合同签订后,新骏保理公司与智宝公司实际发生6笔应收账款转让交易,智宝公司均提供了相应与苏宁易购签订的《大单采购合同》。2017年10月24日,新骏保理公司在支付第一笔转让款前由其工作人员至江苏省南京市苏宁大道1号苏宁易购办公地址办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的面签手续,由自称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某”接待,并在对供应商开放公共会议室中进行商谈,最终在相关材料上加盖了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后新骏保理公司向智宝公司先后支付了6笔应收账款转让保理价金共计4亿余元。
苏宁易购付款期限届满未履行付款义务,故新骏保理公司诉至法院。经查,新骏保理公司持有的《大单采购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确认》上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以及“苏宁易购工作人员陈某”身份均系伪造。
裁判结果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基础,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真实的应收账款而产生的基础合同是保理合同缔约的前提。
在苏宁易购合同专用章及“陈跃”身份系伪造的情况下,涉案保理业务的基础合同并非苏宁易购的真实意思,故新骏保理公司要求苏宁易购承担《保理业务合同》约定的《大单采购合同》项下合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虽然《保理业务合同》基础债权不真实,但并不影响《保理业务合同》的效力,新骏保理公司选择按照《保理业务合同》的约定向智宝公司主张回购责任,该诉请依法应得到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地方保理公司起诉长三角地区供应链核心企业苏宁易购的金融商事纠纷案件。审理中上海金融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于供应链金融的交易事实进行详尽审查,以判决的方式确定此类案件的处理规则——即虚假基础交易无效,所涉企业不承担保理合同项下基础交易的付款责任;保理公司向融资企业主张保理合同约定的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该案的处理结果发挥了向地方金融组织提示风险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了长三角供应链龙头企业的财产安全,体现金融司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同时也为防范化解长三角金融风险提供司法保障。
该案一审判决后,上海金融法院同期受理的16件不同中小地方金融组织诉苏宁易购等大型电商平台的类似案件原告均申请撤诉,通过司法实体判决说理发挥了对类型化诉讼的示范效应,为各方当事人及时调整交易模式,设定合理减损策略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号:(2018)沪74民初1374号
判决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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