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其内容涉及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及网络直播带货、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等多个领域。
针对网络餐饮服务所涉及到的网络直播售卖食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范围,《规定》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规定》第十八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与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十九条明确,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所经营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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