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旻律师在接受《青岛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1.“明星同款”的营销行为实质上是商家为了迎合观众“追星”的心理,特意向观众提供相同或相似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蹭流量”的行为,“明星同款”可以让消费者更快找到商品,在客观上提高了该商品被搜索、关注和购买的概率,从而增加自己的竞争优势。
2.是否侵犯明星权利,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如果店铺中使用‘明星同款’的同时,又使用了该明星的照片,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该行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3.若仅是使用了‘明星同款’,是一种事实描述,则不侵犯姓名权,但若有其他内容让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是该明星代言或推荐的,则可能构成侵权。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店家在以‘明星同款’作为宣传的同时都会附上明星肖像,以增加可信度。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