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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在接受《中国报道》记者采访时指出:
1.消费者的这一要求是合理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特定情况下,平台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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